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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高压山东段遭诉讼 淄博鸿丰矿业索赔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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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09:36  经济观察网  种昂
核心提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3民辖25号显示,“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建设的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从原告井田穿过,对原告造成毁灭性影响,导致原告无法生产,损失巨大,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万元。”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特高压线路的诉讼已经进行了一次庭审,目前案件尚未宣判。”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矿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道。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3民辖25号显示,“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建设的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从原告井田穿过,对原告造成毁灭性影响,导致原告无法生产,损失巨大,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鸿丰矿业于2009年01月04日成立,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河洼村。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矿开采、煤炭、钢材等。而潍坊市第一项特高压工程——榆横至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是 2015年5月12日正式开工,于2017年7月建成运行。

可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

按照上述裁定书,诉讼过程中,鸿丰矿业以“该工程鸿丰段特高压线塔压覆其煤矿,给其造成的损失远高于1000万元,故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2.4亿元,总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金额为2.5亿元。”

原告鸿丰矿业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由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当原告增加索赔金额后,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2.5亿元,诉讼标的额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由此,2017年11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鸿丰矿业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已转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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